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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

蒙特婁宣言所揭示的疼痛人權

蒙特婁宣言


第 1 條 所有人均有權接受疼痛控制,不得有差別待遇。
第 2 條 所有疼痛病人均有權要求確認其所感受到的疼痛,並瞭解他們
             的疼痛是如何被評估和控制。
第 3 條 所有疼痛病患均有權要求由受過適當訓練的醫療專業人員提供
             妥善的疼痛評估和治療。


怎麼還會需要這樣的宣言呢

照理講  現在的醫學這麼進步

應該病人都會被妥善照顧到才是

免於疼痛的困擾   不應該是很簡單且必須的嗎



若是以貧窮落後國家的醫療來看

能保命就不錯了

哪還能管到無痛的人性價值

這  似乎言之有理

但如果是十分現代化又進步的國家

就一定能讓病人免於疼痛的威脅嗎

答案是  不一定



有疼痛症狀的病人要免於疼痛的干擾

一要找對醫師辨明疼痛來源

二要醫師給對跟給足夠的藥物  或施予介入性治療  或是其他輔助藥物跟治療

這兩點真不好做到

要醫師辨明疼痛來源不一定很難

只要善加利用專業知識  好好看病人就可以做到

可是要讓病人無痛或減痛

讓病人感受到舒服

可就不這麼容易

除了用藥  介入性治療  手術等等

最重要的就是用心觀察



參與制定蒙特婁宣言的與會代表

多數認同下列情況


  • 因創傷、疾病和末期疾病導致的急性疼痛並未受到妥善治療,且不將慢性疼痛當成嚴重慢性健康問題,因此無法獲得與糖尿病、慢性心臟病等其他慢性疾病同等的醫療照護。
  • 醫療專業人員對於疼痛機制和疼痛控制的瞭解嚴重不足。
  • 慢性疼痛無論是否已經確診,均遭到嚴重污名化。
  • 多數國家並未將疼痛控制視為健康問題,因此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並不完備,甚至完全缺乏,導致相關研究與教育極為不足。
  • 疼痛醫學並未被視為獨立專科,也未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體系和明確的實務範圍,因此缺少此方面的研究與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。
  • 世界衛生組織( WHO) 評估,約有 50 億人生活的國家內無法充分提供管制藥品和中重度疼痛治療。
  • 疼痛控制所仰賴的鴉片類藥物及其他必需用藥,其取得管道受到嚴重的限制。

從這些詞句可以看出,似乎疼痛問題不被重視,只要還過得去就好;如果過不去,似乎也是應該的。

於是

參與會議的代表提出兩點應該要做的事情


  1. 政府及醫療機構都有義務在合法權限範圍內,並根據可合理取得醫療資源的程度,制訂相關法律、政策與系統,以協助疼痛病人獲得妥善疼痛控制,並避免可能的障礙。未制訂此類法律、政策與系統不僅有違道德,更侵害受傷害者的基本人權。
  2. 負責治療病人的醫療專業人員,有義務在其合法執業範圍內,並根據其可合理取得的醫療資源的程度提供病人疼痛治療,而此治療內容是由合理、謹慎、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員所提供。未提供此類治療,應屬侵害病人的基本人權。
這篇看完發現

其實現在台灣醫療不管是政府單位或醫療機構以及醫師

針對疼痛處置

還有很多需要做的事  制定的制度  以及互相串接的治療

並不是單單只有由醫師給止痛藥或打個針就算了

醫療政策需要更完備

好的而且正確的醫療政策

絕對會比一個好醫師能救更多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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